
行政執法機關:株洲市天元區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
案 號:株城行罰(天城)字〔2019〕第206236號
案情回顧:2019年6月13日20時40分,經天元區城管大隊執法人員巡查發現,當事人蔡某在株洲市天元區湖南工業大學東門未經批準擅自擺攤設點,株洲市天元區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到達現場,并將情況報告給局負責人批準立案。局負責人指定執法人員姜小明、葉茜對案件進行調查取證。執法人員對違法現場進行實物拍照,形成了《現場照片》;對現場進行了勘查,制作了《勘查筆錄》;對當事人蔡某進行了詢問調查,制作了《詢問筆錄》。以上證據證明蔡某未經批準擅自擺攤設點,嚴重影響市容市貌。
法律適用:《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十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主要街道的大中小學校門前,禁止擺攤設點。公共場所與其他街道經有關部門批準擺設的攤點,必須在指定位置營業,產生的廢棄物應當隨時掃除,保持場地整潔。經營瓜果、盒飯、冷飲食品的,必須備置垃圾容器。”
《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三十條規定“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有下列(七)至(十一)項行為的,可以并處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蔡某未經批準擅自擺攤設點,違反上述的第十三條,其行為構成違法。
處理結果:
經株洲市天元區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負責人批準,對蔡某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二)處人民幣捌佰元罰款。
株洲市天元區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制作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告知蔡某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株洲市天元區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如逾期不繳納,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株洲市天元區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采取直接送達方式,當事人蔡某在《送達回證》上簽字確認。
案件解析:該案是典型的擅自擺攤設點案,當事人未經批準擺攤設點,影響了市容市貌,給城市環境衛生和生態環境造成一定污染,其行為違反了《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該案當事人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城區內有規劃擺攤設點區域,如農貿市場等,建議市民采取合理的方式進行經營活動,城市的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需要大家共同維護。
責編:黃天鶴
初審:劉玉立 二審:黃天鶴 終審:易湘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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